自全面二孩政策实行以来,我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几个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有些朋友不清楚:2021三胎取消社会抚养费什么意思?2021年三胎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内容,供大家欣赏,希望大家喜欢。
2021三胎取消社会抚养费什么意思
三胎取消社会抚养费是指以后生三胎不会再征收抚养费了,而这个抚养费一般指三胎罚款,由于每个地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去年就报道过三胎罚款十几万的新闻。而社会抚养费,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相生相伴。其历程如下:
1.20世纪80年代初期
为了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成为一种需要纠治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相伴而生。
2.1992年3月
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计划外生育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超生罚款”开始由单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带有限制性和处罚性质的行政收费。
3.1996年
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4.2000年3月
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5.2002年8月2日
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此社会抚养费完全取代“超生罚款”,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经历几次转折,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实际上都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影响公民的生育意愿。
2021年三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真的吗?
三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真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1.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
中央《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2.对之前生育三孩的,是否退还社会抚养费?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取消社会抚养费相关内容
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方面,提到: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具体包括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自全面二孩政策实行以来,我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几个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有些朋友不清楚:2021三胎取消社会抚养费什么意思?2021年三胎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内容,供大家欣赏,希望大家喜欢。
2021三胎取消社会抚养费什么意思
三胎取消社会抚养费是指以后生三胎不会再征收抚养费了,而这个抚养费一般指三胎罚款,由于每个地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去年就报道过三胎罚款十几万的新闻。而社会抚养费,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相生相伴。其历程如下:
1.20世纪80年代初期
为了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成为一种需要纠治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相伴而生。
2.1992年3月
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计划外生育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计划外生育费是一项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超生罚款”开始由单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带有限制性和处罚性质的行政收费。
3.1996年
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4.2000年3月
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5.2002年8月2日
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此社会抚养费完全取代“超生罚款”,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经历几次转折,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实际上都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影响公民的生育意愿。
2021年三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真的吗?
三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真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1.今后还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吗?
中央《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2.对之前生育三孩的,是否退还社会抚养费?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取消社会抚养费相关内容
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方面,提到: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具体包括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夫妻双方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结,走出围城的双方虽然实现了自我价值,但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社会关系往往牵扯一定的精力。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负担?办事指南小编搜集了一些笔者查了有关资料的述之,希望对你有所启示和帮助。
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同时法规还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相关法条连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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