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这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工资超过多少钱要纳税?工资超过多少需要交税?接下去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下吧,涨知识的节奏。
工资超过多少钱要纳税
超过5000元要纳税。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年终奖要扣税吗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50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0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50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50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税法: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 、10% 、20% 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 税率的级距,30% 、35% 、45% 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那么在海口如何办理纳税证明?办理材料需要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
所需材料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开具《纳税证明》。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将纳税人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制作《纳税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理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地址:办税服务厅
联系方式: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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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国际运输条款。那么在海口办理非居民企业的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哪些呢?需要材料是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一)非居民所属国家(地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依照上述文件规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根据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5.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份;
2.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4.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县(市、区)局政策法规部门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县(市、区)局政策法规部门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对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构成其他国家(地区)居民个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的居民法人,对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转香港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向上述居民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由纳税人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开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或将情况报送税务总局处理。
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
办理依据
(一)非居民所属国家(地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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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那么在海口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材料是什么?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办理条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货物和应税劳务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营改增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
(二)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情形: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以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提供应税服务的营改增纳税人适用以下标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情形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
七、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规定标准。
所需材料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实行"三证合一"制度的企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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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在海口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呢?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条件需要哪些?需要什么材料?小编为你解答。
办理条件
1.在海南省机动车经销商处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由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在收取车款开具发票的同时代办申报并代扣代缴车辆购置税,然后机动车经销商再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厅打印完税证明,办理后将发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电子转账完税证和完税证明交予购车纳税人。
2.在外省购买本省登记注册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满足条件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进口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如不易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2)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前,车主发生变更的,纳税人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二手车交易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明确如下:
①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②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③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④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办理流程
(一)在我省机动车经销商处购买的车辆,购车时由省内机动车经销商在收取车价的同时代办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事宜,须在经销商打印出来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或盖章。
(二)纳税人自行进口车辆或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免税条件消失的情形需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自行携带申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1、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将打印出来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名或盖章。
2、审核无误的,给予办理纳税人申报。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
1、在省内购置的机动车,在购车支付车款的同时由机动车经销商统一代扣代缴车辆购置税并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事宜。购车者不需再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缴纳手续了。购车者持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即可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上牌)。
2、从省内经销商以外地方购置的机动车,申报办税地点为: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汽车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汽车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联系电话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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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那么在海口如何办理外埠纳税人经营登记?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小编为你解答。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验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办理外埠经营登记。
2.受理审核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
4.核销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5.资料归档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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